因“猴急”遭女友告性侵在汽車旅館
45歲吳姓男子和女友飲酒唱歌后,到汽車旅館休息,被控性侵且施暴。女方事後雖向法官改稱是誤會,但法院仍依強制性交罪,判吳姓男子1年10個月,緩刑4年。
女子事後又簽下和解書,改稱男友當時沒有性侵,而是因喝酒發生誤會才發生毆打,性行為經她同意。

法官認為,女子在審理期間做出與警訊不同的供詞,顯係維護被告之詞。但審酌被告雖在警訊時否認犯罪,但在法院審理時終能悔悟,坦承犯罪,態度尚稱良好,並與被害女子達成和解,被告經此教訓後,自當知所惕勉,無再犯之虞,判刑後給予緩刑。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彰化地院今天最新判決書指出,吳姓男子和女子為男女朋友關係,今年8月11日兩人先在彰化溪湖鎮1家卡拉OK店飲酒唱歌后,兩人相約到彰化二林鎮1家汽車旅館休息。

兩人在汽車旅館內,吳姓男子洗完澡後要求女子洗澡,但女子以要看電視為由拒絕,吳姓男子一時衝動,先掌摑女子數下,讓女方因恐懼而脫衣,吳姓男子即強壓被害人在床,性侵得逞。被害人在吳姓男子離開後,請汽車旅館工作人員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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