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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文明與希臘文明之異質性爲高雄骨灰罐世人所共知,而這兩個對後世産生 巨大影響的古代文明當時幾乎毫無關聯,彼此走的是迥然不同的發展道路。然而,有趣的是,在文明處于早期階段時,兩個古代社會都是高度儀式化的,都以具有一 套象征意義的儀式行爲及程序結構來表達某種觀念與價值,來規範調整人與人的關系,從而保證社會的秩序。就這點而言,喪葬儀式便十分具有代表性。

  喪葬儀式之目的不僅是表達生者對死者的悼念之情、爲死者的家人親朋提供一個表達其對死者最後的尊敬之情的機會,同時也是爲了再次厘清各人與死者之間的 親屬關系,在社會及家庭(或家族)中劃分相應的等級、建立必要的秩序。可以說,這種儀式化的行爲還具有一種社會控制的功能在其中。

  在兩個古代文明中,人們對儀式本身都給予了相當的關注,其中有許多細節性的要求,兩個古代民族都力圖能夠嚴格准確地遵守那些儀式化的程序。從中我們發 現,在兩個古代社會中對待喪葬儀式有兩個基本點是共同的:首先,在兩個古代社會中,喪葬儀式從來都不僅僅是純粹私人的事務,而都是一樁集體事件,是整個家 庭對于死者應盡的一種義務。在喪葬儀式中,哀悼者聚集在一起爲死者舉哀,將死者置于“已死的”的社會地位之上。喪禮具有強烈的群體性,家庭的需要遠勝過個 人的情感表露。其次,喪葬儀式應遵循符合禮儀的程序,並由適當的人來執行,即由同一個家庭的人爲其成員舉行該儀式,直系親屬有最大的責任來承擔這一任務, 這是他們爲死者應盡的義務。

  二

  然而,在以上這些“相同”之中,又還存在著一些“不同”之處。對于兩個古代民族而言,最重要的差別有兩點,即組成哀悼者的團體不盡相同,其喪葬儀式的關注點也不同。

  在古代希臘,爲死者哀悼的權力一般來說似乎只是落在直系親屬的身上,這不僅表明了社會的基本細胞從胞族到家庭的轉變,或許還暗示了哀悼的權力實際上是 直接與繼承的權力相聯系的。瑪格利特·阿萊克斯認爲:“對于希臘人來說,直到公元前4世紀末,如果哀悼的權力與繼承的權力如此緊密地聯系在一起,也就不難 理解爲什麽有關葬禮的立法會將對死者的處理權嚴格限制在直系親屬之中,因爲只有他們才有權宣稱其繼承權。”

  在古高雄葬儀代中國,哀悼權同樣是與繼承權緊密相聯的,一般來說,擔任 “喪主”的,往往都是家庭財産與爵位的繼承人。但與古代希臘不同的是,傳統的中國家庭不是一個僅由父母和子女組成的核心家庭,而是由一個祖先傳承下來的宗 族或家族,在“五服”之內,都有爲死者致哀的責任與義務。在此不僅有大功以上與死者關系密切之至親,還有小功、缌麻這些相對關系疏遠的旁親。由此服敘之不 同,長幼之序、貴賤之別、親疏之等,這些對于中國古人來說非常重要的社會關系,都可以從喪服中加以區分,也就是說,這種由喪服而衍生出來表現出親屬等級序 位的服敘制度,事實上確立了人與人之間的一種社會關系的准則。對于中國古代社會來說,這樣一種服敘制度,其目的是爲個人、家庭及社會建立起某種應有的秩 序,並反映出家族內部的各種關系,從而有利于促進家庭內部的團結與社會的和睦。在此基礎上,整個社會由親親與尊尊兩個原則而被結成一個有機的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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