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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法》第58條第l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全部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和派遣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58條第2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問,高雄臨時工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2)告知的義務:派遣單位應向派遣員工告知用工單位的基本情況、崗位安排、勞動規章制度以及承諾的安全衛生、工作時間、休息休假、高雄臨時工工資福利等勞動條件,提供勞動法規政策、權益維護手段和相關事務辦理等方面的指導性建議。《勞動合同法》第60條第1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3)提供建立和管理人事檔案服務的義務:這是對勞動者被派遣後的一種附加義務,派遣單位必須履行,以確保維護勞動者的利益。

  (4)代付工資和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義務高雄臨時工:《勞動合同法》第60條第2款和第3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1二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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