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貼/借款-保證保險合同案例
原告中國農業銀行徐州市賈汪支行(以下簡稱賈汪農行)。
被告王世猛。
被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徐州市賈汪支公司(以下簡稱賈汪保險公司)。
2001年4月13日,賈汪農行與賈汪保險公司簽訂《汽車消費貸款保險業務合作協議書》(以下簡稱保險協議書)。約定:爲培育汽車消費市場,賈汪農行爲不能一次性向指定汽車銷售商支付貨款的購車人提供購車消費貸款,並督促購車人向賈汪保險公司辦理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和機動車輛保險。購車人(投保人)如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保險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機動車輛消費貸款保險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
同日,新城分理處與賈汪保險公司、王世猛三方簽訂《分期還款消費貸款履約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保險合同)。約定:新城分理處向王世猛發放14萬元汽車消費貸款,王世猛向賈汪保險公司購買“分期還款履約保險”等險種,若王世猛連續六個月未履行合同規定的還款計劃,保險公司負責向新城分理處賠付王世猛所欠所有未清償貸款本息及逾期利息。保險金額爲154000元,保險費3080元,保險費由王世猛一次足額交納。保險期限爲自2001年5月15日零時起至2003年11月15日零時止。另約定賈汪保險公司所承擔的分期還款履約保險責任爲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合同還對其他事項作了詳細約定。
合同簽訂後,新城分理處依約發放了票貼貸款,王世猛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憑證,向賈汪保險公司交納了保險費。
2001年5月15日,中國農業銀行徐州市新城分理處(以下簡稱新城分理處)與王世猛簽訂《消費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約定:新城分理處向王世猛發放汽車消費貸款14萬元,借款期限自2001年5月15日起至2003年5月15日止。年利率爲6.534%.按季還本付息18810.73元。若王世猛不能按期足額還本付息時,新城分理處有權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並按規定對逾期的本金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逾期利息。合同還對其他事項作了詳細約定。
此後,王世猛分別于2001年9月5日,12月20日,12月28日三次共償還貸款本金33317.50元,利息4446.51元。從2002年2月起未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賈汪保險公司亦未履行保險責任,截止到2003年3月31日,王世猛尚欠本金106682.42元及利息5879.32元未付。另查明,新城分理處系賈汪農行的分支機構。2003年3月24日,原告賈汪農行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連帶給付本金106682.42元及利息5879.32元。
[審判]
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認爲,賈汪農行與王世猛之間的借款合同以及賈汪農行與王世猛和賈汪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系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但借款合同的權利義務與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密切相關,故本案可以合並審理。《保險協議書》,《借款合同》,《保險合同》均系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示表示,不違反相關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爲合法有效合同。賈汪農行依約發放了貸款,王世猛已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履行還款義務,其行爲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其除應按合同約定償還全部貸款外,還應支付合同期內利息及逾期利息。
賈汪保險公司與賈汪農行簽訂的《保險合同》中約定,代償當借款人王世猛連續六個月未履行合同規定的還款計劃,賈汪保險公司負責向賈汪農行賠付王世猛所欠的所有未清償貸款本息及逾期利息,該合同的性質應爲保證保險合同,王世猛按期還本付息的義務即爲該保險合同的標的,故賈汪保險公司應依照約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另雙方在保險業務合作協議書中約定了賈汪保險公司有10%的絕對免賠率,故賈汪保險公司對王世猛所欠貸款本息的90%承擔賠償責任的辨稱理由,應予支持。賈汪保險公司辨稱,其不應承擔連帶責任,因雙方當事人在合作協議書及保險合同中均約定賈汪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爲連帶責任,該約定並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爲有效,故該辨稱理由,不予支持。王世猛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可以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四條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2003)賈經初字第107號民事判決:一、被告王世猛于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賈汪農行借款本金106682.42元及利息5879.32元。二、被告賈汪保險公司對上述款項的90%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受理費3758元,由兩被告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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